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根据辽宁省政府批复和盘锦市政府编办“三定”方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在盘锦市城市管理领域内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行使城区内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建设工程审批和放线、验线及综合验收。
二、负责行使城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负责行使城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破坏绿化设施,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花草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四、负责行使城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城区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六、负责行使城区内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七、负责行使城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批发、集贸市场以外无照商贩实施处罚。
八、负责行使城区内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区内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冥品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九、负责督促、检查城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定与落实工作,负责全市城镇“绿夜杯”竞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工作。
十、履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6月1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有关部门不得行使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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